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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理学

实验室开放实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创新型人才,规范有序地做好理学部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宜宾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相关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普通实验室均应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保证做到在内容、时间、条件等方面到位,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条件,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开放形式: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阶段开放等方式实现开放,确保开放实验室的质量和效益,各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进行选择。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的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第五条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实验室可通过预约,接纳学生实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首选、次选和第三选择”次序满足三个时间,实验室根据容纳能力进行合理安排。

第六条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接收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参与指导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七条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指导教师应指定和提供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八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条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创新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参加比赛和申报各种评奖。

第十二条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开放服务收入作为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学期结束前1周,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开放实验室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用 A4 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各实验室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以及自身的特点及专业要求,制定出详细、具体、可行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