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理学部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把安全责任作为政治责任,压紧压实各层各级责任,维护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理学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意识,落实理学部安全管理工作。
组 长:黄多辉、刘敏
成 员:邵菊香、罗显康、孟院花、曹启龙、马翠、李小蓉、卢清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每学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要求,查找安全工作漏洞;检查理学部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通报理学部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宜宾学院理学部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实验室是重要的教学基地之一,是学校的教学仪器、教学设备的集中存放地。为确保理学部实验室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实验教学活动有序进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实验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相关条例
第一条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聘任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将所管实验室或区域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 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三条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实验室岗位。在实验室工作和上课期间,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接受来访和做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四条实验室内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及贵重物品的存放、领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校内有关规定。
第五条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与创新中心掌握,实验室不得私自配制钥匙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把实验室物品带离实验室,如发生损坏和丢失,由职工个人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批准,师生借用的实验室物资财产,在借用期内的安全由借用人负责。
第八条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离开实验室时,必须认真检查本室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好。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严格按照相关实验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做好防护措施,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第十条 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在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可实行轮流值班,并填写值班情况。
宜宾学院理学部
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各类仪器设备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稍有不慎,在实验教学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引起人身伤亡事故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除了对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对实验室管理人员思想动态进行掌握,对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之外,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良好的应变措施,做好安全事故预防、补救和善后等工作,故此特制定本预案。各实验室都应有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各实验室管理人员为该实验室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里可能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及善后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
第一条理学部为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进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黄多辉、刘敏
组员:邵菊香、罗显康、孟院花、曹启龙、马翠、王强、卢清、实验室管理员
根据国家、行业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和规定,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长应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组员、实验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都是事故处置的责任人。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及本单位其他教师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根据本预案进行适当处置。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延误事故处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者,均按失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论处。本单位全体人员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熟知本预案内容并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本预案启动条件:本实验楼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刻启动。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的实施
一、事故防范制度
第二条组长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组员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各实验室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次在实验室使用前要检查仪器、电路、电器、水管、多媒体设备等各类硬件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每天下班前应关闭所有门窗(所有门锁要求反锁,窗要求扣上)、水、电、通风系统等,如果实验要求不能断水或断电的,其实验操作者不能离开现场;大型仪器管理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实验与创新中心主任督促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经常性的随检工作,对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有疑问的及时报告组长,由组长协调解决。
第五条实验室各类实验仪器、实验耗材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任何人不准私自借用任何物品。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仪器、实验耗材的安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实验与创新中心主任和部长。
第六条通过教师学习、教研活动等途径,提醒教师必须在理论教学中教会学生如何正确使用实验仪器,并教会学生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如何自我保护、相互救援、安全撤离。
第七条实验室中常备有效灭火器、沙桶和简单医药箱,消防栓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
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实施
第八条突发事件发生时,各有关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在第一时间内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同时组织紧急救援工作。如果事态严重,有必要疏散现场人员的,应及时疏散现场人员至安全地点;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抢救伤员。事态稳定后,应及时保护现场。
第九条在发生火灾时,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展。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同时向119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对于爆炸性突发事件,应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抢救伤员。
第十一条在对于用电安全事故,应迅速切断电源,如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抢救伤员,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如伤员因触电而发生窒息,专业抢救人员又尚未到达时,应及时对伤员进行人工呼吸,复苏后及时将伤员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常用紧急电话:学校保卫处:0831-3548110;校医院:0831-3530981;
火警:119;急救:120;匪警:110
第四章 事故现场的恢复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保护现场的安全事故现场,在事实尚未弄清楚之前,事故现场由校保卫处负责保护,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予配合,直至解除保护状态。事故现场保护状态的解除,由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处于保护状态的事故现场,无需报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并向教务处相关部门报告;对于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校保卫处负责向宜宾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安全事故有媒体介入采访的,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采访及安排发言人。发言人应向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发言失实。
第十五条对于安全事故恢复到正常状态及事故现场恢复使用,由校保卫处决定。对事故调查的结论,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材料向学校及宜宾市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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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相关条例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拟进入理学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
第二条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理学部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理学部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实验室管理教师配合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组织工作。
(二)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否则学部将追究实验室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分配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教育内容
(一)国家、四川省与学校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教育方式
(一)分散自主学习;
(二)集中教育培训;
(三)参加全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
第五条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参加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操作教育及培训;
(二)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考试合格。
(三)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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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管理人员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为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确保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章相关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妥善办好物资设备的交接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工作,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全面清查。
第三条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出现故障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四条仪器设备借用时借出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借用单位在使用时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回收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
第五条贵重仪器和设备每次使用后必须作好登记和运行记录。学生使用精密和各种仪器必须有指导教师或者实验管理员在场。
第六条新增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对原始凭单、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产品说明书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检查技术资料(软件)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在满足学生教学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科技活动、毕业论文、教师科研等开放。
第八条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折改、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事,当事人应严肃认真的查清责任,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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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实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创新型人才,规范有序地做好理学部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宜宾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一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普通实验室均应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保证做到在内容、时间、条件等方面到位,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条件,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二条开放形式: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阶段开放等方式实现开放,确保开放实验室的质量和效益,各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进行选择。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的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第四条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实验室可通过预约,接纳学生实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首选、次选和第三选择”次序满足三个时间,实验室根据容纳能力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接收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参与指导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六条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指导教师应指定和提供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七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九条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创新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条鼓励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参加比赛和申报各种评奖。
第十一条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开放服务收入作为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学期结束前1周,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开放实验室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用 A4 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各实验室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以及自身的特点及专业要求,制定出详细、具体、可行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