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各类仪器设备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稍有不慎,在实验教学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引起人身伤亡事故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除了对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对实验室管理人员思想动态进行掌握,对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之外,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良好的应变措施,做好安全事故预防、补救和善后等工作,故此特制定本预案。各实验室都应有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各实验室管理人员为该实验室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里可能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及善后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理学部为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进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黄多辉、刘敏
副组长:雷家荣
组员:邵菊香、罗显康、柳福提、孟院花、马翠、王强、卢清、各教学实验室管理员
根据国家、行业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和规定,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长应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组员、实验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都是事故处置的责任人。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及本单位其他教师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根据本预案进行适当处置。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延误事故处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者,均按失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论处。本单位全体人员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熟知本预案内容并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本预案启动条件:本实验楼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刻启动。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的实施
一、事故防范制度
第三条组长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组员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各实验室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次在实验室使用前要检查仪器、电路、电器、水管、多媒体设备等各类硬件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每天下班前应关闭所有门窗(所有门锁要求反锁,窗要求扣上)、水、电、通风系统等,如果实验要求不能断水或断电的,其实验操作者不能离开现场;大型仪器管理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确保安全。
第五条实验与创新中心主任督促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经常性的随检工作,对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有疑问的及时报告组长,由组长协调解决。
第六条实验室各类实验仪器、实验耗材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任何人不准私自借用任何物品。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仪器、实验耗材的安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实验与创新中心主任和部长。
第七条通过教师学习、教研活动等途径,提醒教师必须在理论教学中教会学生如何正确使用实验仪器,并教会学生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如何自我保护、相互救援、安全撤离。
第八条实验室中常备有效灭火器、沙桶和简单医药箱,消防栓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
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实施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时,各有关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在第一时间内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同时组织紧急救援工作。如果事态严重,有必要疏散现场人员的,应及时疏散现场人员至安全地点;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抢救伤员。事态稳定后,应及时保护现场。
第十条在发生火灾时,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展。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同时向119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爆炸性突发事件,应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抢救伤员。
第十二条在对于用电安全事故,应迅速切断电源,如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抢救伤员,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如伤员因触电而发生窒息,专业抢救人员又尚未到达时,应及时对伤员进行人工呼吸,复苏后及时将伤员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常用紧急电话:理学部党政办公室:0831-3587829;学校保卫处:0831-3548110;校医院:0831-3530981;
火警:119;急救:120;匪警:110
第四章 事故现场的恢复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保护现场的安全事故现场,在事实尚未弄清楚之前,事故现场由校保卫处负责保护,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予配合,直至解除保护状态。事故现场保护状态的解除,由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处于保护状态的事故现场,无需报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并向教务处相关部门报告;对于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校保卫处负责向宜宾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安全事故有媒体介入采访的,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采访及安排发言人。发言人应向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发言失实。
第十六条对于安全事故恢复到正常状态及事故现场恢复使用,由校保卫处决定。对事故调查的结论,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材料向学校及宜宾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发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