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管理人员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为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确保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章相关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妥善办好物资设备的交接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工作,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全面清查。
第四条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出现故障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五条仪器设备借用时借出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借用单位在使用时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回收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
第六条贵重仪器和设备每次使用后必须作好登记和运行记录。学生使用精密和各种仪器必须有指导教师或者实验管理员在场。
第七条新增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对原始凭单、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产品说明书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检查技术资料(软件)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第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在满足学生教学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科技活动、毕业论文、教师科研等开放。
第九条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折改、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事,当事人应严肃认真的查清责任,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