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深化学科治理体系改革,提升学科组织化程度,强化学术管理在学科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统筹调配学科资源,聚焦关键研究方向开展科研攻关,系统推进 “学科、学位点、专业” 一体化建设,助力学科内涵式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特设立宜宾学院数理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心定位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科内部的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在学院行政管理配合下,独立开展学科建设相关的学术管理、统筹协调与指导工作,为学科发展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建设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机制、议事规则及相关管理工作,覆盖学科各研究方向、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等全领域。
第二章 组织组成
第四条 委员构成
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全面统筹委员会工作,成员包括学科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各相关专业负责人、校外专家(1名)、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科研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会议组织、材料归档、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任职条件
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深耕学科相关领域,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科研或教学管理经验,在本方向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热心学科建设工作,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参与委员会事务,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协作精神;
第六条 任期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委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无法履职,可按程序补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术管理与统筹
配合学院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学科内部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学术决策流程,提升学科治理效能。统筹学科人力、科研、平台等核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推动资源向关键研究方向集中。
第八条 科研攻关与方向凝练
研判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及区域战略需求,结合学院实际,凝练1-3个具有比较优势的关键研究方向;组织协调学科内科研力量,组建跨方向、跨专业科研团队,开展联合攻关,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指导学科科研平台建设,提出平台升级、设备购置与共享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三位一体” 建设指导
学科建设:制定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定期评估学科建设成效,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参与学科评估、排名提升等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
学位点建设:指导硕士学位点(含培育点)申报、建设与评估工作,优化研究生培养方案,规范研究生招生、培养、答辩等各环节学术标准。
专业建设:衔接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推动课程体系与科研内容、行业需求对接,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条 学术咨询与监督
为学院学科相关的重大决策(如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术奖励推荐等)提供学术咨询意见。监督学科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受理学科内部学术相关的异议与咨询,维护良好的学术生态。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参会时,可委托1名核心委员主持;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外委员可通过线上方式参会;决策事项需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如发展规划、方向调整等)需经2/3以上出席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议题收集:秘书提前10个工作日收集各委员、学科方向及专业提交的议题,报主任委员审核确定会议议程;
材料准备:秘书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相关材料发送至各委员,确保委员充分了解议题;
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秘书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定后,分发给各委员及相关部门,并归档留存;
落实跟踪:对会议决议事项,明确责任主体与完成时限,由秘书负责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向委员会反馈。
第十三条 沟通协调
委员会需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进展,主动对接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与校外同类学科建设委员会的交流机制,学习先进经验,拓宽学科发展视野。畅通与学科内教师、学生的沟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凝聚学科建设共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
学院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会议组织、专家咨询、材料印刷等,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修订与解释
本办法由宜宾学院数理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可根据学科发展实际与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修订,修订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宜宾学院数理学院
2026年3月14日